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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天水市委关于印发《天水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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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 作者: 日期:2008-1-25 14:56:58 点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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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委发〔2008〕4号 中共天水市委关于印发《天水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
竞争上岗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各县、区委,市委各部、委,市直各部门、单位党委、党组: 现将《天水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(试行)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。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天水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激发机关干部队伍活力,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、市政府工作部门(直属机构)以及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。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,按照法律、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,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。 第三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,原则上要实行竞争上岗。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。 第四条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原则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,坚持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。 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,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,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。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要具备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,还应当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。 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 (一)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; (二)报名与资格审查; (三)笔试与面试; (四)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; (五)考察与讨论决定; (六)办理任职手续。 笔试、面试、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的操作顺序,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 第八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,在市委组织部具体指导下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党组织实施。 第二章 制定方案、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竞争上岗要制定实施方案。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、竞争职位、任职条件、选拔范围、方法程序(含遴选方式)、时间安排、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。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制定本机关竞争上岗实施方案,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机关干部群众的意见,由干部主管部门研究后,报市委组织部审核,未经审核的方案不得实施。 实施方案确定后,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。 第十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,自愿填报竞争职位,可只报一个志愿,也可兼报其他志愿。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。报名工作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。 在报名过程中,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,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。每个职位的竞争人数不得少于2人,少于规定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的,不再列入本次竞争范围,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。 第十一条 单位党组织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,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。 第十二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进行量化打分。任职资格分由单位党组织根据竞争者的学历、现任职务及年度考核等情况,按百分制量化打分。 任职资格分﹦学历分+现任职务分+年度考核分 具体评分标准为:学历按研究生及以上20分、大学本科16分、大学专科13分、中专(高中)10分的标准打分;现任职务按副科长及主任科员20分、副主任科员15分、科员10分的标准打分;年度考核按近三年考核等次打分,每个优秀等次20分,每个称职等次15分。任职资格打分情况应在本单位公布。
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要进行笔试、面试并量化计分。笔试、面试可依据《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》命题。笔试、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书面通知本人,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 第十四条 笔试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,均为百分制,采用闭卷方式进行。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及调研综合、办文办事、文字表达等能力。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,统一组织考试,原则上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,也可视工作需要单独组织进行。笔试成绩由市委组织部通知到各单位。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,根据需要可采取答辩、演讲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。面试工作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。 面试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、干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,一般不少于7人,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。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、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、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。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。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。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。 第四章 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 第十六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要进行民主推荐并量化计分。民主推荐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。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%以上。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,干部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参与指导。民主推荐结果由单位党组织汇总并量化计分,民主推荐分应当通知本人,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 民主推荐分﹦推荐得票数×100÷参加推荐人数 第十七条 领导评价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对竞争者平时掌握的情况,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,对每位竞争者按百分制评分,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。 领导评价分﹦本单位领导成员评分总和÷参加评分人数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人员的综合成绩依据竞争者任职资格、笔试、面试、民主推荐、领导评价得分综合评定。综合成绩应当通知本人,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 综合成绩﹦任职资格分×10%+笔试总分÷2×25%+面试分×25%+民主推荐分×25%+领导评价分×15% 第十九条 单位党组织根据综合成绩,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。 第五章 考察与任职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,单位党组织向干部主管部门呈报任职报告,推荐考察对象。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,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进行严格考察。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,注重对考察对象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和竞争职位适应程度的考察。 第二十二条 考察采取民主测评、个别谈话、查阅资料、专项调查、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,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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